婚姻財產糾紛包括什么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注: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進行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小明以50萬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后投資股票,掙了30萬(這廝還挺厲害),則50萬仍是男方個人財產,增益的30萬為夫妻共同財產,一人15萬。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注:比如,還是那個小明,在婚后寫了一本書,書寫完后的第二天就離婚了(夠倒霉的),小明離婚后將此書寄給出版社,大賺50萬,那么這50萬雖然是在離婚后取得的,但是仍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為書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完成的,屬于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注:比如,小明的他爹撲街了,分完家之后小明應分得50萬,除非其父在生前明確表示,該50萬遺囑只給小明,否則該50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小明的母親贈與其50萬,除非其母明確表示,該50萬只給小明,否則該50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此處有一個例外,就是房產,比如說小明父母全款為男方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即使男方父母并未明確表示只贈與小明,該房產也認定為其個人財產,這個問題在前面已經說過了)。
(5)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也就是說,單位繳納和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時也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對于一次性復員費,計算公式如下: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年限×費用總額÷(70-入伍時年齡)。
同時,關于夫妻共同財產,以下問題要注意:
Q: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A:是。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公積金,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前的公積金是個人財產。
Q:保險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A:要看情況!
①具有理財性質或者說是投資性質的保險,比如說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②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爭議較大,但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個人財產。
Q:承租權、轉租權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A:是。比如說,婚內男方租了一個商鋪10年,則離婚時,女方有權訴請自己承租經營此商鋪,在審判時,如果女方經營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獲得承租權。所以說,那么該商鋪雖說是男方租來的,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任何一方都有承租權。
Q:股票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A: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Q:獎牌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A:不是。法律規定,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的榮譽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為是個人所有財產。
Q:彩禮、禮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A:不是。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