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緩刑需要誰批準
法官判緩刑需要誰批準
一般兩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判緩刑這種小案件不需要高院批準,一般都是基層人民法院判決的。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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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在判決時宣告緩刑的,一般不會當庭釋放。由法警將被告人押回看守所后,在看守所辦理相關的交接手續(xù)后才能釋放。除非法院判決當庭釋放,可以當天開庭后放人出來。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jīng)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zhí)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jù)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xiàn),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不是馬上就放人的,需要在公安機關接到法院判決胡,辦理無條件的釋放手續(xù),發(fā)放釋放證明之后,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就可以離開羈押場所了。依據(jù)如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fā)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執(zhí)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jiān)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shù)毓矙C關。”擴展資料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其他規(guī)定:(1)第三百五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緩刑、假釋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撤銷后,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假釋的人民法院和執(zhí)行機關。(2)第三百五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假釋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假釋的,原作出緩刑、假釋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第四百三十六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宣判時,應當書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期限和不按期報到的后果。判決、裁定生效后十日內,應當將判決書、裁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緩刑不是根據(jù)人員分類來判決的,有很多罪名都可以適用緩刑的,主要看所犯罪行是什么罪行?犯罪的情節(jié)是否嚴重?回歸社會后是否會給社會帶來不確定性等等,跟你問的哪三類人應當宣告緩刑沒有關系的,是以案件本身為依據(jù)的!
問:我堂弟去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眼看他就邁入了大齡青年的行列,于是今年打算結婚,由于他現(xiàn)在還在服刑期間,請問他是否可以要求結婚?答:所謂緩刑,是對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的暫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規(guī)定緩刑制度,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他們感到國家對其寬大處理而努力自新,有利于貫徹少捕政策,減少集中關押人數(shù),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對于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內只要遵守緩刑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從事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諸如在原單位從事原工作、結婚等是可以允許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徒刑緩刑、假釋、監(jiān)外執(zhí)行等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的聯(lián)合批復》規(guī)定:“對于因病保外就醫(yī)的罪犯,考慮到病愈后還要收監(jiān)執(zhí)行的情況,因此,他們的戀愛與結婚以不允許為宜。被判處徒刑、緩刑和假釋的罪犯,在緩刑或者假釋期間,他們的戀愛與結婚問題,只要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條件,是可以允許的,不必經(jīng)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審查批準。”你堂哥因故意傷害罪被人民法院判處緩刑的刑罰,依據(jù)規(guī)定在緩刑期內只要符合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是可以要求結婚的。(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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