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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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里有個前提,在其他方面沒有問題的情況下,誰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誰承擔相應的后果。那么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想在續約,就要分為是員工不想續約還是公司不想續約。
一、員工本人不想再續約。
1、如果公司已經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續簽勞動合同,而你提出不想再續約。
2、這時公司就會讓你用白紙黑字的方式確認是你自己不想再續約。
3、公司安排你走離職程序,相當于你自己申請離職一樣,并安排進行工作交接。
4、勞動合同到期后,結算完你的工資走人,沒有一分錢賠償。
二、單位提出不再續約。
1、公司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不再和你續約,并告知你什么時候辦理工作交接等等。
2、公司與你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并在上面寫明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多少錢。一般是一年補償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不會有N+1的情況出現,因為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都了解的,所以不會出現額外1個月的待通知金,)
3、工作交接完,結清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后走人。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能否得到經濟補償的問題,要看是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還是公司與你不續簽?
如果是公司提出不續簽,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在這里面也是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公司給你提出續簽的待遇和工作崗位,較之前的勞動合同是沒有降低的,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主動不續簽,就沒有經濟補償了。
但是如果勞動者不存在不勝任工作崗位的情況,而公司提供續簽的標準卻是降低了工資或者調低了工作崗位,而導致勞動者不得不放棄續簽的話,這種情況下還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勞動者已經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簽合同的時候,應當是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只要勞動者提出,公司就必須續簽,公司是沒有選擇權的,如果公司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雙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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